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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第五十二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4-06-15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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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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