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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变更规定

2024-06-05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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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变更规定的问题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出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2)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3)以人民币表示。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资金,用于事业单位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而不应包括下列资产:(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流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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