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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开展侦查

2020-04-27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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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案件开展侦查的方法: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进行预审,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核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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