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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白酒的贸易商是消费税纳税人吗

2023-06-20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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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进口白酒的贸易商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白酒是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不过纳税环节中,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所以企业计算消费税的时候是根据出厂价格来计算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上的生产环节不是指正在生产,而是指工厂销售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具体说,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四种类型: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受托单位和个人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综上所述,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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