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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规

2020-05-31 14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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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从10万调至15万 这个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着实是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如果起征点增高,那么每月开票额(仅限增值税普票)不超过15万,全年不超过180万,免交增值税。 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之上,在减半征收所得税 之前是利润总额不超过1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5%,现在准备再原有的基础之上再减半征收,就相当于利润100万以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2.5%,这对小微企业来说很大程度上切实降低了税负。 3、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的优惠,今年为了鼓励制造行业创新,调整产业结构,给出了进一步的优惠,制造行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法律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第四条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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