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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民族可以变更吗

2023-04-04 14,58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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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孩子的民族可以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2、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起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3、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5、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6、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残废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更正错填民族成份的必须有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宗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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