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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破产提出担保撤销应注意哪些事项

2024-06-22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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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适用此条提出撤销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的担保,即对已经存在的债务新设定担保。新设债务同时设立财产担保的,则不受此限; 2.该担保既可以是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是债务人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3.该担保须是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即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则无异于增强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属此条限制的范围; 4.该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破产申请受理一年以前的行为不受本条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只是导致担保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主债务的效力,只是该债务的债权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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