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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偷越国(边)境罪才立案?

2023-04-20 8,665人已浏览
  • 周乃文律师

    周乃文律师合伙人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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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1)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2)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 “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八条  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第九条  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节第六项第一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一节第六项第二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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