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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清算

2024-06-05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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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法定情形之 一,被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属于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而对于出现其他暂停上市的情形,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这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决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该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解散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对于依法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其职责办理相应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n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n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n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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