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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2021-12-21 3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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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1、起因不同。法律规避起因是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共秩序保留起因是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 2、保护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3、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相关行为; 4、后果不同。法律规避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这就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影响了各国法律的威严。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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