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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逃人员怎么处理

2022-08-01 4,86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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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争取进行宽大处理。一旦网上通缉,上网地公安机关会把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放在网上,不论犯罪嫌疑人在何处,全国任一地公安发现都要进行抓捕。 一、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如下: 1、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2、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3、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二、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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