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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2024-07-03 2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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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 (1)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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