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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2024-06-05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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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传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是到期还本付息,包含二层含义,一是债权到期还本付息,二是在债权到期限以前不得干预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这是一种静态的权益保护观念,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都是按计划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无市场风险,债权人到期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变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也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可能,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开始采取包括诸如负债限制、股利限制、资本限制、租赁限制、兼并限制、工资限制、管理人员限制等限制性契约条款,以便能约束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优秀企业的代表,在每一个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加剧了上市公司债权人的信任意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和绩差公司的重组实例增加了债权入到期收本和收息的保险系数。因此,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观念还是停留到期上市公司守信归还本金和利息,这种传统权益保护观念既不能监督上市公司经济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权益,又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债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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