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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克扣粮补违法吗

2020-09-23 47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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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法。在实践中,行政村干部在上报本村粮食直补时,一是无地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个人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予以违法占有;二是所谓以村“机敏地”名义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面积,采取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个人违法占有。对第一种情况,究竟是贪污做法还是职务侵占做法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分析: (1)从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既能够是公共财物,也能够是个人财物。 行政村干部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管理粮食直补的做法,隶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做法,其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粮食直补工作的便利,欺骗国家粮补,违法予以占有的做法侵犯了其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廉洁性。 从侵犯爱人看,职务侵占罪的爱人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是公共财物,粮食直补资本是国家粮食风险专项资本,隶属公共财物,因此符合贪污罪的爱人要求。 (2)从客观方面看,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 从利用职务之便上看,行政村干部违法占有粮补款利用的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并不是其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便利,这种便利超发生其本身的工作便利。 从采用的手段上看,粮食直补政策限定补贴爱人只能是种粮农民,作为兑付部门的财政机关,把村委会上报的粮补面积视为种粮农民的实有土地予以兑付。因此乡村基层组织人员不顾是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还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名下(通常是村干部及其娃儿或亲属)虚报粮补,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将国家粮食补贴予以欺骗。 (3)从主体上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食直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什么工作时隶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限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限定,其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 (4)从主观方面看,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都是有意。 但从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有意方面看,做法人如果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在欺骗粮食直补资本后将该款入村上账务的,则说明他虽有利用公务之便欺骗国家粮补资本的做法,但其入村上账务的做法可证明其无违法占有的主观有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一种违纪做法。如果做法人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无入村上的账务而个人予以违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如果其将该款入村上账务后,再利用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该款从村账务上予以欺骗的做法,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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