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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电信诈骗4万可以付条件不起诉吗

2024-04-18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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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暂缓起诉亦被称之为缓予起诉或暂缓不起诉等多种称呼,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必要且严谨的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质诸如年龄、性格特点及行为特征等方面因素,针对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制定特定的条件框架。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检察院将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策。暂缓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有利性原则而设立的,它充分体现出了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矫正,帮助他们尽快、顺利地重返社会,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而且还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基本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n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n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n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n(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n(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n(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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