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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流程

2021-12-16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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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流程如下: 1、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的人; 2、确定追索对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为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 3、被追索人清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应当偿还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必要费用等在内的追索金额; 4、追索人受偿。追索权人依法取得追索对象支付的相应的追索金额后,应将有关票据、证明和收据交还被追索人,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即告终结。 追索的条件如下: 1、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即承兑人或付款人开出的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 2、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司法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以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解散、歇业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等文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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