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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义务吗

2021-12-17 14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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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选举权不是义务,是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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