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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几天拆除

2020-02-04 37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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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对象只能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才能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换句话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没有被拆除的理由,自然也不会有责令限期拆除这回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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