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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法律规定

2022-04-13 1,649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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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养关系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以及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继承编中也有一些涉及养子女继承问题的法律规范。涉及的规范内容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收养子女的程序、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规定。在程序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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