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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2022-11-03 640人已浏览
  • 余立泳律师

    余立泳律师团队负责人

    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建设工程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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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 1、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条件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对于一切犯罪;而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 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制度因规定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5、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6、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7、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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