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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大代表开会吗

2021-11-08 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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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乡村人大代表要开会。据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如下: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罢免权、选举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询问权和质询权。义务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联系群众、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单位;选民资格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选举资格申诉。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选举机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3、侯选人产生。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4、委托投票; 5、罢免。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罢免和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首先是提起方式上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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