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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致死

2020-08-14 5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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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网络暴力致死,一般是指导致对方自杀的情形。对此处理,根据如下两种情况确定: 1、如果只是轻微网络暴力,属于一般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对方自杀主要是由于心胸狭隘等自身原因,此时不存在犯罪和赔偿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将先前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在网络上公开谩骂、威胁他人,致对方自杀身亡的,可对行为人以侮辱罪论处; 因此,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与对方的自杀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则须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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