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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抢劫怎么办

2020-04-12 8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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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释期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如果假释期满犯抢劫罪构成累犯的,要从重处罚。【案例】周某、陈某、朱某、丁某预谋到古建筑盗窃石雕,当晚四人来到一村庄的老祠堂,由丁某在外望风,周某、陈某、朱某进入老祠堂进行盗窃,正在盗窃时被看守祠堂的吴某发现,周某、陈某即采用捂嘴、语言威胁的手段,朱某还用手中的撬棍打了吴某,使得吴某不敢反抗,三人共撬取8块石雕(经评估价值9200元),并将吴某身上的手机拿走(经评估价值1800元)。周某、陈某、朱某得手后,出来与丁某会合后离开案发现场。【解析】首先,丁某参与了盗窃犯罪的预谋,与其他共犯达成了盗窃犯罪的一致合意,丁某在主观上具备了盗窃犯罪的故意。同时,丁某也参与了盗窃犯罪的帮助行为,为直接行为人望风放哨,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丁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其次,丁某与其他共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所触犯的罪名是不一样的,丁某构成盗窃罪,周某、陈某、朱某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刑法》上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仅由个别的共犯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共犯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那么,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其他共犯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盗窃的故意范围,就应认定该共犯的行为属实行过限,未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具体到本案,通过事前的共同预谋,丁某以共同盗窃的意图在外望风,其余行为人以共同盗窃的意图进入祠堂盗窃,正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预定的盗窃犯罪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各行为人就此作罢,显然应当认定四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丁某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周某、陈某、朱某并未就此打消进一步犯罪的念头,而是采取了危害更大的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最终构成抢劫罪。根据以上分析,丁某作为盗窃犯罪的帮助者,其在盗窃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其他共犯使用暴力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丁某来说属于实行过限,丁某对该过限行为无须承担责任,其仅在盗窃未遂这一重合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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