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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步骤的主持人

2024-05-26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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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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