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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

2020-11-19 1,33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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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属于重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予以披露,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十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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