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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01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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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河南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用河南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河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征收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什么时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县级以上的政府,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完成征地工作。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征收土地,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吗? 1、征收土地,不一定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加入检索报告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征用河南农村地区土地的情形,被征用方可能会在土地被征用之前、或者是被征用之后获得征地补偿金。阅读此文后,如果对河南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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