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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孝顺公婆能提起离婚起诉吗

2021-02-28 8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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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妻子如果不孝顺公婆,丈夫可以诉讼离婚,但只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妻子不孝顺公婆并非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知,若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可以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妻子不孝顺公婆只能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而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 以下为理论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若妻子不孝顺公婆,导致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男方随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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