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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性质有哪些含义

2022-03-26 177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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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决议应由相应的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是否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债权人具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时,虽然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只能享有未清偿金额的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委托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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