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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属于哪些行业的违法行为

2020-10-16 38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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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欺行霸市、强拉强运。尤其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人员集散场所拒载、宰客、强行拼客、挑客捡客、组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车容车貌不符合运营规范要求,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厢内外(含后备箱)卫生差,车内有明显浮尘、异味;顶灯、监督电话等标志标识不全,擅自在车内外张帖广告。 3服务态度差、行为不规范。出租车驾驶员仪容仪表不整,运营中奇装异服,吸烟、用语不文明,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使用微信、QQ语音聊天等违规操作行为。 4无从业资格和将车辆交由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或交由未注册的人员驾驶的行为,以及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 5破坏车辆智能监控和动态监控设备设施,毁灭证据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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