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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帮信罪是怎么立案的?

2024-05-06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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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根据规定帮信罪是怎么立案的? 1、帮信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帮信行为人,被冻结的银行卡会被解冻吗? 1、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帮信行为人,被冻结的银行卡会被解冻。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被冻结的银行卡,需要随着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帮信罪警察一般怎么调查? 帮信罪警察通过电话,网络,信件,银行帐号,亲属关系等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需要问清楚以下事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 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向其出示账户交易信息,允许其对合法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买卖“两卡”被三个以上个人或团伙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5)买卖“两卡”的数量(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 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 (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 (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6、问清与诈骗分子是否有共谋行为。 是否知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帮助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 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涉电话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情况 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清“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管辖依据之一)。 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帮信案件如果已经达到了既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一旦立案就需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明特定的帮信行为人确实犯罪了的证据。对帮信罪是怎么立案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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