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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数额有哪些认定的时间界限

2020-04-01 17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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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成罪损失数额”的认定,应统一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以侦查机关立案时为时间界限,如果至此损失尚未挽回,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侦查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不能因立案后追回损失致数额未能达到成罪标准而轻易认定被告人无罪。当然,侦查、起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罪态度、数额大小、追缴、退赔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理由在于:公、检、法分别承担不同的司法职能,因而在“犯罪损失数额”的认定上可能存在立案标准、起诉标准和审判标准的不同,但三者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从工作协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标准上应该统一,以免出现因数额的时间变迁公诉机关起诉时构成犯罪而人民法院宣判时认定无罪的矛盾。其次,“量刑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以人民法院审判时为时间界限。如果被告人犯罪所造成损失数额在立案时达到“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但在审判时由于退赔、追缴等原因只达到“造成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则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应在“造成较大损失”相应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关于构成犯罪的“损失”如何认定的共许前提,对于被告人如何量刑,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侦查机关立案后追回的损失数额应依法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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