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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差异

2022-04-16 348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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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的差异有三种: 1、主体差异。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人员; 2、客体差异。侵犯职权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差异。滥用职权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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