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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哪一年起施行

2021-12-26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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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单位防火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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