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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报废补贴

2020-07-06 18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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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办理材料: 1、《201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4、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开南京银行)。备注: (1)不是车主本人办理的,请经办人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前来办理;企业车辆请经办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前来办理。 (2)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享受南京市政府的车辆补贴。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区)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法律依据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的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上年度汽车报废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老旧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的分地区补贴车辆及所需资金数(格式见附1),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各一份,由国家经贸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于当年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省财政厅。各省财政厅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地(市、州)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第六条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凭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市、州)经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委)申请补贴资金,各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是车主领取补贴资金的凭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印制(样式见附2),国家经贸委负责于每年7月底前向各省经贸委发放,并由各省经贸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放给各市经贸委。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当年年末未发放给车主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作废;已分配到各地而未发放给车主的补贴资金,经各市经贸委与本市财政局核对无误后,将未发放资金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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