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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如何处理

2023-06-14 2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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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的处理: 1、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会受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拼装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2、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拼装车和报废车都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拼装车辆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拼装机动车的认定: 1、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拼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2、国家列入目录的企业未经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3、经国家批准立项不能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进口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4、生产机动车的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所用总成和非关键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没有整车进口证明、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5、虽经国家批准立项并有相关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用途不相符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证明的。 综上所述,对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的处理,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会受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拼装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拼装车和报废车都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拼装车辆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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