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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是怎么认定的

2023-06-07 18,550人已浏览
  • 闵晓芳律师

    闵晓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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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噪音扰民是怎么认定的 超过以下分贝的噪声属于扰民: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一、噪音扰民的标准如下: 1、在居住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5分贝即为扰民; 2、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二、噪音扰民的处罚如下: 1、一般的扰民行为,不太可能触犯刑事犯罪,大部分会按照治安处罚进行罚款或者警告; 2、报警后,警察一般是先予以警告,提出要求不准继续扰民; 3、继续扰民的,警察可以会视情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罚款或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4、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噪音扰民属于违法行为,噪音扰民的认定主要看噪音的声音大小程度与区域。在居住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5分贝即为扰民;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如居住区内有扰民行为,可采取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或报警等方法来解决。同时,噪音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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