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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的老师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0-12-19 17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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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体罚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严重的体罚现象,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体罚主要是指老师采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胁,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强制性的方式,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进行侵害的侵权行为,具体行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学生,要求学生罚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体动作的运动等。 还有就是变相的体罚,这是一种采用间接的手段已达到对学生惩罚的目的,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惩罚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如果布置大量的作业,对学生辱骂讽刺等。对于体罚学生的老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和力度也会根据老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定。 各个教育单位,包括学校和其他的教育机构,对那些经常体罚学生,而且屡教不改的老师,应该按照现在实施执行的教师管理办法,由案发所在单位或者教育部门对体罚学生的老师给与解雇或者行政处分。解雇的方式有两种,轻一点的就是解除当前职位的聘任合同,但其工作会由教育单位或者教育部门安排,严重一点就是解除教师聘任合同,其工作由其自己再找,教育单位和教育部门不帮助其安排。 行政处分也根据涉事老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解聘等。如果体罚学生很严重的,比如不择手段,对学生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甚至死亡时,那么就构成了犯罪,会由法院对其行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还有就是因为体罚对所在教育单位造成损害的,比如名誉损失,那么涉事老师也应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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