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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的价值与服务优化有什么规定?

2024-05-30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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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继承公证的法定性,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乃是法律赋予公证行业的基本职能。同时,继承公证在不动产继承过程中的作用不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也历经几十年的社会检验,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有利于不动产的安全流转,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积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国家立法层面对继承多元化的规定并不等同于继承公证以后都不用再办理,将继承实现方式的多元化简单理解为废止继承公证,是对“供给侧改革,多元化路径”国家方略的误读。所以,说继承公证从此不再办理的言辞显然过于轻率,既缺乏对公证的制度自信,更缺少对行业发展的清醒认识。当然,继承公证在未来呈现常态化的多元化继承实践中,能否寻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不至于成为历史的回忆,必须仰赖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的努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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