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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外地的可以在本地起诉吗

2023-05-10 5,05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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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告人是外地的是否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起诉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起诉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不以当事人的住所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地管辖,以产生发生变更法律关系的地方确定管辖: (1)一般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流程如下: 1、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2、写起诉书,载明:原告和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3、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准备的材料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立案后,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诉讼的适用范围如下: 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2、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3、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人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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