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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定要把车拖走的吗?

2021-11-02 1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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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把车拖走也可以不拖。 正常来说没有人员受伤、死亡的事故,不需要拖车,交警只是扣押双方的行驶证、驾驶证,然后到交警队处理,很多有快速处理中心的城市直接到快处中心处理就可以,到交警队或者快处中心,交警直接划分责任,下达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签字后就指直接按照责任划分去修车,并找保险公司一并定损修车。 双方对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认可的,可以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责任划分的比例。最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对于非轻微事故,车辆是重要物证,必要情况下还是进行技术鉴定的对象。因此需要当即扣押的。但又有规定,事故责任书给出后3天内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就应该放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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