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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耕地变基本农田怎么补偿

2024-06-07 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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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普通田亩方面:当涉及到征用耕地的补偿时,其费用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部分。其中,对于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而言,是以该耕地在被征用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作为标准进行支付。至于征用耕地所需的安置补助费,则需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而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依据,是将被征用的耕地数量按比例除以每个征用单位平均每位员工所拥有的耕地面积来得出结果。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基于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基本农田方面:如果是对其他类型的土地进行征用,那么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可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规定来制定。同时,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若涉及到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若在征用后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适当地提高安置补助费。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和都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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