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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是在户籍地还是犯罪地执行

2022-11-03 3,44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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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坐牢是回犯罪地。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犯罪地为主、住所地为辅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审判之后,由当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监狱执行,在犯罪发生地或户籍地坐牢,法院判决后再按不同情况分到不同的监狱,在犯罪发生地或户籍地坐牢,法院判决后再按不同情况分到不同的监狱,如果超过一年的安排到监狱执行,一般是立案所在省内的监狱,然后由省政法委同意调配所安排执行刑法的监狱。 司法实践中,除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由看守所执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监狱集中训练,再由省监狱的管理局根据辖区监狱服刑人员情况进行分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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