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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过了,没有申请,怎么办

2024-05-16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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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于申请执行期间已逾时效且并无行致任何申请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定规定,该执行申请人便有可能失去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权能。即言之,若权利主体并未能在法定期期之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将意味着他们已自动放弃请求法院通过强制执法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势之下,如执行机构怠于履行职权或是由于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申请期限被错过,那么执行申请人仍可依法向所属上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执行申请。 必须强调的是,此类操作通常需符合特定条件及程序要求,诸如依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来处理。据此,当申请执行期间已超过而未实现任何申请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权利主体已很难再度申请强制执行。 在特定状况下,如遭遇执行机构的消极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错过申请期限等因素,则可以考虑运用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n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n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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