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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规定是什么

2020-02-06 27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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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其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盈亏,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应选定一个对其他各企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营业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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