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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的认识都有什么

2024-06-03 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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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在国际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有两种,一是转让合同关系,二是信托合同关系。前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后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在我国目前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日前有两个,一个为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一个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开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I,(世界作品目录),使中国的作品进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得到保护。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发起筹建。该协会是由各类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类别)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相关人的权利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共同维护其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协会会员已近千人,登记各类著作权利2万多项,各类作品使用者近200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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