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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一般需要怎么做

2022-11-07 93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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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人。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情况,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进行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后,对够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不够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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