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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不质证,二审法官也不质证,我该怎么办。

2023-02-20 3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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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应当按照法院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法院应当组织新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法院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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