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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022-04-15 199人已浏览
  • 胡峰律师

    胡峰律师高级合伙人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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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仅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务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要求;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应当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确定。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索赔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实现到期债权; 4、债务人自身伤害关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债务人自己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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