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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经营者保护法

2021-12-02 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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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为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应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强弱关系重新界定为平等关系,同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和经营者权利条款,增加经营者救济条款,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理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采用电视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电视画面中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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