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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词有效吗

2021-04-15 2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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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词,如果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词,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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